(十六)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各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等,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均可申办。
二、拓宽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服务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对民族地区分支机构信贷管理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在授信授权的管理体制上不能因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而简单地进行业务、机构收缩或信贷审批权上收。
(十八)认真落实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促进民族优惠贷款及时发放。
(十九)政策性银行要注意发挥其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中的特殊作用,把国家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用足用活。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加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切实改变商业银行在民族地区“存多贷少”的现状。
(二十)认真总结农村信用社在5个老、少、边、穷县实施“统一法人”、利率浮动与配套、综合治理等改革试点的经验,适时扩大试点面,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二十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特点“量身定做”地开发、创新金融产品。针对民族地区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贷款额相对较小但贷款使用频率高、资金周转快等特点,积极推出个性化、简捷化的新业务和融资工具。各类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网络、资金、人才优势,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管理、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十二)对已授信的民营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充分运用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函等信用工具给予解决。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积极提供信用证、出口代收、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和出口保理、福费廷业务、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业务及国外政府转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