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4]26号 2004年9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大对我省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快速发展,推动四川经济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
(一)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树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放心、放手、放胆地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实行平等进入,公平政策待遇。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外贸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支持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BOT合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等投资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
(三)认真清理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中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歧视性规定,为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政策和法制环境。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项目。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凡可以改为备案制的许可事项,一律改为备案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未加限制的事项一律放开。
(五)对在民族地区乡镇以下,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六)在民族地区申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不少于3万元。首次出资最低可不少于1万元,其余部分须在2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