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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
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公布施行 乌政办[2004]59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外环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按原标准征收”。
  四、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市价格、财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删除第四条。
  六、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和农用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
  七、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和日、月、季票。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在醒目位置,车辆凭缴费凭证通行”。
  八、删除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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