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在全市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试点工作。目前,各地普遍完成了一个行政村的发证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已有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发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备条件和迫切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范围。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列为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不属此范围)。林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登记、发证。2004年年底前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本次工作范围的调整,要求今年再完成1个行政村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05—2006年为登记发证阶段。全面铺开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05年完成应发证总数的30%,2006年达到70%。2007年年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各区、县(市)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总结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