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将申报资料核对并整理完毕,做好评审方案和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抽查申报单位上年度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也可以对申报企业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召开条件。评审委员会委员80%以上出席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审议讨论。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表决结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80%以上为有效。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当两家以上企业得票相同且受名额限制必须淘汰若干企业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由领导小组决定。
领导小组在决定之前,应将拟获奖单位名单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公布、表彰。
第五章 表彰和撤销
第十七条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对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报。
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有效期间,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企业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奖牌、证书或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建委和市人事局批准,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