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开复工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且竣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亿元;
3、上年度,竣工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区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面积不低于达到区级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获得竣工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竣工长城杯工程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50%;获得结构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结构长城杯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数的50%以上应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企业承接的外埠工程项目获得当地工程质量奖项的,应按照其奖项级别,视同其获得相应本市区县或市级工程质量奖项。
4、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0职业卫生体系认证,且复审合格。
5、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6、企业近三年没有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
7、上年度未发生亏损;
8、上年度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文字材料,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年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汇总表;
(四)获奖工程项目汇总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通过各项认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可受理企业申报。受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做进一步审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一次性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