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4]5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批复,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会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每年表彰名额按照市人事局相关批准文件确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