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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养老保险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本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调入行政机关或未参保单位且在该单位退休的,其本人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员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不分统筹内外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前,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计算的金额(分15年返还)按月加发养老金。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原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退休后,由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并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参保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予以处罚,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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