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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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