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1项)
  1、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
  五、公安厅(共9项)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注: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注: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注: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4、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注: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5、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注:由环保部门管理)
  6、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7、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注:自公布之日过渡至2005年5月,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9、国防交通标志审核(注:由交通战备办公室制发、通报公安部门)
  六、民政厅(共3项)
  1、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2、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
  3、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七、司法厅(共8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5、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
  6、公证员资格认可
  7、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8、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八、国土资源厅(共1项)
  1、土地勘测审批
  九、水利厅(共5项)
  1、水利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2、水利行业特种机电产品进口审核
  3、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
  4、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