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新政发[2004]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经审查,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24个部门实施的98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第四批);对10个部门实施的21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同时确认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28项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12个部门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4个部门共98项)
2、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项目目录(10个部门共21项)
3、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个部门共28项)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4个部门共98项)
一、计委(物价局)(共2项)
1、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批
2、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
二、教育厅(共5项)
1、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2、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3、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
4、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
5、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三、科技厅(共1项)
1、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