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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四个阶段进行:
  1.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
  2.资产评估阶段。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改制实施阶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转让和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省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4.企业创立阶段。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书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二十二)党、团组织关系的衔接
  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关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管理档案、职称评定档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严肃纪律
  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改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对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进行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停止拨付事业费或差额补助费,省编制、人事部门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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