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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七)改制中在编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已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改制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含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未进入改制后企业,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00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企改制时一次性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转企改制前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
  (十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原则上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成对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改革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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