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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十二)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所有转企改制单位都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改制单位要依法与其解除、终止用人关系;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精神,对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职工,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国有股份但非国有控股单位的在编职工,都要发放或提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参照省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十四)统一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从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十五)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企改制前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费的,单位转企改制时,应补缴清。
  (十六)对转企改制后退休的部分人员实行养老金补贴
  转企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可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06年为差额的70%;2007年为差额的50%;2008年为差额的30%;2009年为差额的10%;2010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所需费用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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