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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40%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改制费用的提留
  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不含坏帐准备金),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批准,由省财政厅在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
  四、在编人员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十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改制后企业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录用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确保原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在编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业(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对在原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
  对改制后的企业,首次录用原事业单位85%以上在编人员,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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