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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依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省级政府房产等资产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资产的剥离、核销
  转企改制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后的资产可委托改制后的单位代管,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
  (七)资产的转让和租赁
  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实行协议转让的,原则上参照苏国资〔200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
  改制后企业保留的国有股权、租赁使用的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追索资产的接收处理,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和负责,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
  (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转企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4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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