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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4]20号 2004年7月24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
  (三)实施对象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方式
  转企改制。对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通过市场竞标转让或协商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给内部职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组建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存量资产较大的单位,其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商誉和资质等无形资产,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制企业。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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