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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
(京园政发[2004]4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园林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北京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监督检查处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监督检查处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园林局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监督检查处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监督检查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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