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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
(京园政发[2004]43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法执政,落实廉洁从政,改善和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依据《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处分试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担负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为一般行政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监督员对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提出举报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批准;
  (二)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不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三)在依法规定的许可、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者限制,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的;
  (四)无正当理由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拖延办理时间耽误工作,或超时限、超权限以及变相违法许可、审批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六)借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或提出为行政相对人指定施工队伍等各种不正当要求的;
  (七)以各种方式接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各种形式馈赠的;
  (八)接受行政相对人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的;
  (九)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擅自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或不按许可、审批文件规范格式许可、审批的。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举报、投诉必须实名投诉、实事求是列举主要问题、时间、地点、事情经过、被举报人或处室,及举报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可口头举报或书面举报。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举报投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对一般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答复,答复不超过15五个工作日。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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