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办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须符合《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需组织听证的,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责任处室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各责任处室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各责任处室应及时核实、处理个人和组织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园林局或北京市政府,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许可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北京市园林局应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