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京园政发[2004]4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涉及到多个处室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不收费。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及办理人员,不得向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利益。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北京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北京市园林局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置电子触摸屏和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供申请人自由索取和随时查询、咨询,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北京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