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多次发生严重过错或者问题的。
第六条 北京市园林局带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推行部门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电话或对属于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或者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权或不宜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二)不执行全日制办公的工作规定或在工作期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正常办公的;
(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四)符合规定条件应当给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拒不受理、拒不批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批准的;
(五)对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或擅自增加、改变审批条件的;
(六)对已经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继续实行审批管理的;
(七)无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审批管理的;
(八)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反优质服务,损害优化发展环境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的;
(十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北京市园林局责任追究领导机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责任追究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损害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北京市园林局责任追究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损害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北京市园林局调查处理损害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责任追究领导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损害行为者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