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宣传教育,自觉还款。农村信用社要对欠贷公职人员和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公职人员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各地清贷办公室对欠贷和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下发欠贷催还通知书,催还通知书要同时发送给欠款人或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分别由本人和所在单位签收回执。欠贷人所在单位要对本单位欠贷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提高诚信意识,要求欠贷人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第二阶段,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责令还贷。在2004年9月30日后,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银监局分别在党政系统、金融系统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令欠贷人员在2004年10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担保贷款本息。第三阶段,停职停薪,下岗还款。对2004年10月30日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该停职停薪的停职停薪、该下岗的下岗还贷,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下岗期间,工资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外,其余用于偿还贷款。
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要进行诫免谈话;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调整。
第四阶段,提起诉讼,强制还款。2004年12月31日以后,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仍然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贷。
四、严格抓好清收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工作。为了确保这次清收公职人员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全省上下必须认真做好检查督办工作。各级清贷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抓好清收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省清贷办公室要推广各地清收经验,定期通报清收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清贷工作的措施,认真搞好指导协调工作。
五、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清收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在清收工作中的责任,又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协助信用社做好清贷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认真搞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督导有逾期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还贷;三是银监局系统和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和担保贷款中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催收工作,要及时向清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公职人员欠款、还款及其他有关信息;四是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信用环境治理的意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曝光。总之,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农村信用社清贷工作按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