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鄂办发[2004]4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截止2004年6月底,全省共有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6.12亿元。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限期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为组长的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湖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专班,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抓好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明确清贷对象,依法界定贷款偿还责任。本次清贷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贷款的工作人员;清收的内容是,截止2004年6月30日逾期未还的公职人员贷款本息和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在清贷过程中,要依法严格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确属私贷公用且公职人员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的,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归还的,由用款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及证明款项用途的原始凭证,经贷款的信用社认可,由用款单位立即归还;暂时还款有困难的用款单位,可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转换借据,担保公职人员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将视同个人贷款,限期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归还;以私贷公用的形式贷款,但贷款转向单位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收取了好处费的,其贷款也由贷款人负责归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抓好清贷工作。各地要召开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偿工作专题会议,对清贷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纪律、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限期抓好清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