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对农民申请建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规定的项目,对拖延未批而对农民进行罚款的,视为乱罚款行为。
  (三)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收费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全面推行“一费制”,省里将制定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新的规定出台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的规定,除按规定的标准及要求收取杂费、搭伙费、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考试试卷费、参考资料费、早餐费、自行车停车费及以资代劳(勤工俭学)等其他任何费用。中小学除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和规定的用书价格代收课本费(含作业本)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其他教辅资料(如寒假作业)费、体检费、防疫费、电影费等一律不得作为学校代收费,应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由学生与提供服务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或实际价格直接结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对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特色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保险必须是家长自愿为学生投保,学校一律不得在学生入学时代收保险费。
  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计划生育收费问题。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申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只能按每证10元(含各种表格)收取工本费。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只能收取《生育证》工本费不得收取“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应严格按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