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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涉农收费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85号)规定,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凡在7天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每证40元的标准收取加快制证费用;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公安机关收取了加快制证费用后,不得再收取加急管理费、邮寄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对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申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对逾期未申领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向本人或家属送达《申领居民身份证通知书》,并让其在通知书上签字。凡未送达《申领居民身份证通知书》,而对逾期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进行罚款的,视为乱罚款行为。
  (二)关于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收费问题。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1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经省政府批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只能按照批准的范围收取。对农民在本村集体土地(含城镇规划区内)上按规定程序获准的土地面积上修建住房的,严禁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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