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两年来,各地、各部门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然越权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罚代收。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重了农民负担,侵蚀了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必须认真加以纠正和制止。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经审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决定是否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整。省以下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对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行为要认真督查,严肃查处。按照鄂发〔2003〕3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规范的涉农收费监控体系的要求,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纪委、监察、教育、农机、公安、民政、畜牧、渔业、国土、建设、计生等主要涉农收费管理和执收部门,应按文件要求分级设立涉农收费监督举报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对农民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税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