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签字后报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五)执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处以50元以上罚款或暂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除按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进行外,还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终结,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违章行为的事实作出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制作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违章当事人;
(四)执行处罚决定。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与违章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处罚决定按不同的种类、幅度分别执行:
(一)对违章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违章当事人处以罚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二)对违章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对违章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可扣留驾驶证、操作证,并开具凭证。
第十七条 对违章当事人进行处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留行驶证或农业机械,并开具凭证,处理结束后立即归还: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的;
(二)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对酒后、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不合乎安全作业要求的农业机械的,除给予违章处罚外,要采取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或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 对违章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迟交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十条 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违章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