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七)擅自增加或改装乘坐座位的;
(八)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九)拖拉机违章拉人的。
第十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四至六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操作人员不按指定地点学习驾驶、操作的;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或转借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的;
(八)双手离把或以脚代手驾驶农业机械的;
(九)擅自提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和行驶速度的。
第十一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在年度内违章记证三次以上的;
(二)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三)拒绝农机监理人员检查的;
(四)妨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实习期受违章处罚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驾驶证。
第十三条 处罚的权限:
(一)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由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当场决定;
(二)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和暂扣、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裁决;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处罚,应向辖区市、州、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暂扣驾驶证、操作证的起始期限从扣证之日起计算。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取得驾驶证、操作证。
第十四条 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农机监理执法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违章行为的事实及处罚适用的法规和条款;
(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时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