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村镇、田间、场院从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有关农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违章涉及双方、多方责任的,按违章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五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一)号牌损坏、字迹不清或不按规定位置安装的;
(二)驾驶证、操作证及行驶证等证件损坏或字迹不清的;
(三)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及行驶证等证件的;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驶、作业行为的;
(五)不选择适当位置停放农业机械的;
(六)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驾驶农业机械的;
(七)穿着有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服装的;
(八)进行铡草、粉碎和脱粒喂入作业时披长发(辫)或戴手套的;
(九)驾驶仪表、喇叭、后视镜、刮水器不全或失灵的农业机械的;
(十)驾驶自走式农业机械没有关好车门、车箱的。
第六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式或拖带大型农具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路过村镇、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
(二)只挂一面号牌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