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种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九、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十、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1、第八条修改为:“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应当提交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2、第十三条修改为:“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3、第十四条修改为:“组织机构申办、换领、补办代码证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4、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第六条修改为:“编制地图,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2、删除第十条第三项:“测绘任务登记表;”
十二、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2001年1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