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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主要内容与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规定”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主要内容与2007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不相适应)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

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3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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