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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规定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1、第六条修改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2、删去第十二条。
  二、《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六条修改为:“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非因规划调整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擅自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被调整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2、删去第十六条。
  四、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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