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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原疫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4〕236号)中规定的职责,齐抓共管,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加强对血防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血防计划的实施。原疫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认真完成血防工作任务。
  (三)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原疫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人事部门,从大、中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防疫人员中调整充实血防监测队伍。福清、霞浦、漳浦、长乐、龙海5县(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专业干部;农业部门应配备与血防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农业血防干部。其他县(市)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血防监测工作;在畜牧兽医部门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家畜血防监测工作。凡是钉螺历史资料散失的县(市),应聘请退休或调离的老血防干部,帮助重新建立图、卡、账、册,并深入原螺区,认真做好现场移交工作。要落实血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现有的专业人员,要加强技术培训与管理,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购买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处理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与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血防规划中确定的防治任务,分别安排和落实所需要的经费,确保各项监测和防治措施的落实。省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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