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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失效]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库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以及向水库弃土、弃渣、弃物和填埋物体等一切减少水库库容的行为。建设期库区城镇建设涉及可能会影响水库库容的开发活动,应经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三峡办批准后,再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所有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防洪、船舶航运安全方面的要求。
  市交委要加强对三峡库区沿岸港口及航运设施建设和港航设施岸线资源的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和构筑水上设施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规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一)对三峡水库水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以保证水库水质、生态安全和船舶航运安全作为前提。市农业局要依法加强管理,根据水库水产养殖容量和养殖规划,从严控制养殖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以及对名优水产品的开发利用,科学地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对水生动植物物种引进的监管工作,禁止将可能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引入三峡水库。严格控制在三峡水库采用污染水体的养殖方式,市农业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
  (二十二)市移民局要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纳入消落区管理的可利用土地和孤岛的综合利用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市旅游局要加强三峡库区旅游开发的行业管理。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要分别加强对三峡库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古镇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指导与监督。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符合经批准的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程序报经批准,并抄送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峡库区资源开发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执法监督,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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