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推进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库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六)实行水库干流、主要支流区县(自治县、市)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责任制。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市环保局要定期发布三峡水库水环境质量公报。
四、搞好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
(十七)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三峡水库征地线以下至蓄水面的土地,以及在征地范围内新增的淤积陆地,均按消落区的土地进行管理。
(十八)市移民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消落区管理办法,制定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九)在建设期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布以前,消落区的土地暂按以下规定管理:
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消落区的土地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优先安排给就近后靠的农村移民季节性生产使用。消落区为化肥、农药禁施区。消落区内严禁建设除交通基础设施及灾害治理项目之外的永久性工程。
除安排给农村移民进行农业生产外,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处理好与当地后靠农村移民使用的关系,并报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和三峡总公司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按程序和权限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消落区土地使用者必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防治地质灾害、保护文物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
因水库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水库消落区土地的使用仍以原行政区划为界。
五、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三峡水库资源
(二十)建设临库的港口、码头、桥梁、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港口及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库岸安全,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和航运安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在库区航道内进行项目建设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报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