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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失效]

  (十)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库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场粪污达标排放,逐渐降低化肥、农药的施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控制面源污染的有关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执法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港航局、市环卫局、重庆海事局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和分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类及洗仓水等防污处理的监督,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水经处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上岸处理。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要加大过境船舶污染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港口危险品装卸、储存的管理。市市政委要组织建设船舶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设施,做好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中转运输和最终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搞好三峡水库生态保护和建设
  (十二)实行水土保持目标管理和开发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实控制库区水土流失。市水利局要全面加强对库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检查,搞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水利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同时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对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的投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市财政局、市移民局要加强对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的管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管好用好三峡电站税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优先安排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做好水库周边绿化带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市林业局要积极组织实施库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林地审批管理,禁止乱占林地,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市园林局要加强对库区城镇绿化建设的指导,加强绿地建设,促进三峡库区城镇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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