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失效]

  (五)三峡水库管理维护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三峡水库环境管理
  (六)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三峡水库蓄水进度,做好三峡水库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审定和排污总量控制等基础性工作。
  (七)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编制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对所辖库区内环境质量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城市和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停业或转产;禁止污染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进入库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市、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等方面的管理。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建委、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库区移民迁建与未来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移民迁建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对不能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城镇,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规模。
  (八)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监督《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的正常运转,监督污水处理厂排放情况,实现达标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要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库区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市建委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垃圾处理场建设的指导。市市政委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保障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九)市市政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建委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搞好水库沿岸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国函〔2003〕137号)要求,开展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市市政委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