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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2004]8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精神,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三峡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三峡工程建设期我市三峡水库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
  (一)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市政府对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市移民局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水库消落区的管理和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水库管理维护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三峡水库有关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施三峡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市编办要会同市移民局制定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水库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三峡水库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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