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由地级市提出申请,经省审核同意后安排补助。
(五)资金拨付
小水电议案项目省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按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将省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地级市财政局。地级市市属项目省补助资金,由地级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单位;县(市、区)属和乡镇属项目省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单位。
(六)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建立资金拨付跟踪制度,确保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工程项目单位。
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凡挤占、截留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计划管理
(一)项目选择
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程序完善。
2.征地、移民等工作已完成。
3.新增建成投产的项目。
4.具备开工条件的技改项目。
(二)项目上报
上报项目计划,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建议表。
2.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技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出具的上网证明。
(三)计划上报和下达
1.小水电工程年度资金补助计划由各县水利部门提出,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计划)、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
2.地级市水利部门根据省分配下达各市小水电工程规模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的1.2倍提出年度新建项目投资计划,连同技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计划)、水利、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上报下一年度计划。
3.省水利厅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4.列入议案补助范围的小水电新建和技改工程,原则上省在两年内将省补助资金安排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