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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0日)


  为加强我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25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电建设程序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小水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2003年至2007年,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7000万元作为小水电议案项目的补助资金。其中:补助议案实施期间新增建成投产(以下简称“新建”)项目5100万元,补助技术改造项目1900万元。
  (二)补助范围
  1.行政区域范围:重点补助50个山区县小水电项目。每年完成补助山区县新增装机10万千瓦的前提下,适当补助非山区县小水电项目。
  2.工程规模范围:单站装机规模小于12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
  (三)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按电站装机规模(扩建按增加规模部分)每千瓦补助500元。
  2.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按初步设计审定概算的10%~15%给予补助。
  (四)资金分配
  新建小水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省给予各市补助的小水电工程规模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控制指标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山区县所在地级市单站装机12000千瓦以下小水电资源拥有量、开发状况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确定。省原则上按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超出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省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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