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1999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一)扩大范围
  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
  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
  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四)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归集的维修基金管理,仍按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购买者可享受购买高层职工住宅的有关政策。
  二、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一)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二)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三)职工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已按市房地局沪房地改(1996)96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上限按原规定执行;市场价的下限:Ⅰ、Ⅱ级地段3288元/平方米;Ⅲ、Ⅳ级地段2349元/平方米;Ⅴ、Ⅵ级地段1410元/平方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