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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六、差价换房审核
  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七、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自1998年4月1日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已按规定办理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持取得的《租用公房凭证》和已经交易中心审核的差价换房合同,向原审核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注记。
  八、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取《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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