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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填写《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交换申请表》),并经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后(私有住房只需房地产权利人签字,属于共有的还需附全部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还须送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申办交换确认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购买该公有住房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交换申请表》。
  3、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受理后,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审核。经审核允许交换的,由该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在《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交换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其中一份交房地产权利人,一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留存。
  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换时,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利人均应向交换方出示已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盖章确认的《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交换申请表》,并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合同》(以下简称《交换合同》)。
  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交换过户手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到住房交换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交换过户手续。
  办理交换过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确认的《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交换申请表》);
  2、购买该公有住房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经当事人签署的《交换合同》。
  八、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按实际购入价交换的,其《交换合同》记载的金额应与当时购买该公有住房收执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金额相一致;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按实际市场价交换的,若《交换合同》记载的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则须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委托C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九、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审核同意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填发《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交换过户审核表》(以下简称《交换过户审核表》)并向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当事人应在取得《交换过户审核表》的7天内,按《交换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到填发《交换过户审核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所在区(县)的税务部门办理填开纳税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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