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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7年4月10日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税局发布 沪房地交[1997]325号)

  一、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与本市其他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及本市居民的各类私有住房进行交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交换:
  1、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所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所购买的)公有住房;
  2、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的按原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格多层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高层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内销商品住宅);
  3、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有住房;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交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交换,不得人为造成居住困难。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涉及两处(或两处以上)交换后并为一处的,房屋产权人应是同一产权人(或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交换,交换的私有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房屋产权无争议;
  2、属于共有的私有住房,则必须已取得了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非户籍冻结地区的房屋;
  4、非法律、法规禁止产权转让的房屋。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双方当事人可按实际购入价,也可按市场成交价进行。但所购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交换必须按实际市场成交价进行。
  五、房地产权利人需将其所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换的,应按下列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交换确认申请手续: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申领《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交换确认申请表》或《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申请表》(以下简称《交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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