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的试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71号通知转发)


  为进一步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方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交换,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允许交换的范围
  (一)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与本市其他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及本市居民的各类私有住房进行交换。
  (二)下列住房暂不允许交换:
  1.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公有住房;
  2.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的按原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均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多层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高层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内销商品住宅);
  3.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有住房;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的税费征管
  (一)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交换中的差额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同时按其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算缴纳各税。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时,双方《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应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并按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的营业税等的征管: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在住房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