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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五类目标为评议、评价工作目标。这类目标主要反映省政府领导、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对部门工作的综合评议评价情况,分别由省政府领导提出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评议。
  二、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总分倒扣和超额加分制。一、二类目标总分分别为50分。对未完成目标的,按该项目标所占的平均分值予以扣分;对工作性主要量化目标任务超额完成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追加1分,属于同一项工作的多项量化目标任务,不重复加分。
  (二)三类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平时工作检查,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考核意见并相应加分或扣分。其中:
  政令畅通: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廉政建设: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机关效能建设: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
  政务公开: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没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视为良好。
  建议提案办理: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当年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视为良好。
  政务信息: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
  调查研究: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主要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每项加3分。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同一项工作获得多项表彰或推广的,按最高分数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五类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评议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1分,不合格扣减10分。省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为省长、副省长两档,评价优秀各加5分,良好各加3分,合格各加1分,不合格各扣减10分,优秀比例按各位领导所评单位数量的四分之一左右掌握。
  三、考评程序
  考评程序主要包括:单位自评,省政府办公厅抽查,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省政府领导评议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评议,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提出考核档次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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