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4]24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要求,决定对《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政府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搞好省政府直属单位责任制考核工作,必须合理设定工作目标任务,并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体系。目标任务的设定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突出基层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结合各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考核评价要突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体现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营造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
在省政府直属单位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是省政府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证明,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利于确保政令畅通,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和全体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使这项工作开展得更扎实和富有成效,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的分类设置
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共分五类。
(一)一类目标为重点工作目标。这类目标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原则上由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提出,也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长提出。每个厅局一般2项。
(二)二类目标为日常工作目标。这类目标主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能,由部门先行提出,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平衡后予以确认。每个厅局一般4项左右。
(三)三类目标为共性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目标,包括政令畅通、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政务信息、调查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议提案办理等内容。
三类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单位提出。
(四)四类目标为争先创优工作目标。这类目标原则上要能反映部门整体工作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一般由部门在考核期间提出申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