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统一使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相应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上述办法进行衔接过渡。
为了便于制度平稳衔接,对省级统筹单位(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中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老办法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吉林省侨办、吉林省社保公司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继续执行原规定。
七、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退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二、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十三、2004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