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为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从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5年退休的发给30%,2006年退休的发给5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90%;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给予补齐,2005年退休的发给低于部分的80%,2006年退休的发给6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20%,2009年起结束过渡期。